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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:夫妻双方拥有社会生活的自由权,不受对方干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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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2-18 21:39:1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: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、工作、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,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。



洪振律师解读:

本条是对配偶职业、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的规定。从业、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,亦称从业自由权或平等从业权,是指已婚者以独立身份,按本人意愿决定社会职业,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,不受对方约束的权利。



这既是配偶法律地位平等的标志,又是配偶平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保障。

配偶只有享有平等的从业权,才能把社会、家庭和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。

平等从业权是配偶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,更重要的是指妻的从业权,保障已婚妇女参加工作、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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